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拘留、罚款,还被撤销缓刑 虚假诉讼代价惨重
2020-01-10 16:41:27 阅读量:420

      因犯职务侵占罪,刘某曾于2018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,缓刑1年。然而,尚在缓刑期间的他,非但没有好好改过自新,又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,搞起了虚假诉讼。被识破后,他不仅被法院司法拘留10日,罚款5万元,连原本即将到期的缓刑也被撤销,可谓代价惨重。

  今年44岁的刘某原系上海某公司副总工程师、市场部经理。2009年年底,刘某与该公司签订了《劳动合同》,约定工作期限为10年。后该公司在宁海成立分公司,刘某任分公司负责人。

  然而,在担任宁海分公司负责人期间,刘某利用职务便利,多次在采购生产设备时虚增采购价格,骗得公司20余万元。2018年12月,刘某被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,缓刑1年。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日。

  2019年5月,刘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确认与该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解除、要求该公司立即补足工资49万余元、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实用新型专利、发明专利奖金16万余元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,裁决该公司支付刘某工资19000余元。

  2019年8月,刘某不服仲裁裁决,告到法院。诉讼过程中,关于刘某工资是否足额发放问题,双方的陈述引起了法官的注意。上海某公司称,这些年来,公司除了将刘某的工资发放至其本人名下银行卡外,还将部分工资发放到了由其提供的一张别人名下的银行卡,其诉请尚欠工资49万余元与事实不符。然而,刘某的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对这一说法却予以否认。

  为查清事实的真相,承办法官详细查阅了证据材料,在一段录音材料中,刘某明确表示确有另一张卡的存在。为此,承办法官告知刘某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,面对如山铁证,刘某最终承认确实收到了打入案外人林某银行卡的工资。

  原来,在2013年8月后,刘某工资逐渐上涨。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,他向公司提供了案外人林某的银行卡、身份证复印件用以代领部分工资,自当月起,该公司将工资款分两部分发放至刘某和林某的银行卡中。而林某的银行卡也一直由刘某保管使用。同时查明,上海某公司在仲裁裁决后已支付刘某工资款19000元,但刘某却在诉讼请求中未对该笔款项予以扣除,也未在庭审过程中说明。

  2019年11月,法院认为刘某故意隐瞒事实进行虚假陈述,并提起虚假诉讼,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,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。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,严重妨害了法院正常民事诉讼秩序,故决定对刘某拘留10日,罚款5万元。

  因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规定,经县司法局提请,县法院裁定撤销对刘某宣告缓刑1年的执行部分,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。